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深圳市坪山新区晟雅装饰材料行、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晟雅装饰材料行,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建材市场C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CEPC9U。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45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晟雅装饰材料行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45573.7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如下: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仅作额度冻结); 2.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D2××**的别克牌小型车辆,查封期限贰年(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送达失信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届满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晟雅装饰材料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梁 爽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