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9民初3249号
原告: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8号院5号楼5层507。
法定代表人:应爱萍,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XX强,董事长。
原告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杜连荣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