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8民初4330号
原告: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院**楼**507。
法定代表人:应爱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继革,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台路**。
法定代表人:薛红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梅,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
负责人:李树国,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瑞公司)与被告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奥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头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辉、代继革,被告韩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梅,被告梁头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昌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韩奥公司给付宏昌瑞公司工程款16685702.28元,梁头镇政府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80000元等全部由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1日,宏昌瑞公司与韩奥公司签订了《供热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宏昌瑞公司对韩奥公司发包的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张庄子村供热管网进行了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是20000平方米,1575户及工程价款、乙方全部垫资、工期要求、工程验收、违约等条款。因工程范围及工程量增加,宏昌瑞公司与韩奥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总价款为23840682.90元,本次总价款变更为25919142.28元。宏昌瑞公司按合同要求全部垫资进行了工程施工建设。韩奥公司系梁头镇政府辖区18个村(含宏昌瑞公司施工建设的梁头村、张庄子村)煤改电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双方之间签订了《静海区电集中供暖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2019年8月29日,梁头镇政府给韩奥公司下达了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函告,因韩奥公司与梁头镇政府解除与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产生纠纷,致使工程全部受影响停顿。而梁头镇政府已将工程后续施工及供热运营交由天津静海区科汇热力管理公司,实际已终止了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双方间协议,而协议的终止直接导致宏昌瑞公司无法实现与韩奥公司的合同目的。因宏昌瑞公司实际施工中包含农民工工资,宏昌瑞公司与农民工多次找到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梁头镇政府于2019年9月5日出具答复意见书。2019年9月17日,宏昌瑞公司向韩奥公司发函申请要求就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2019年9月7日,韩奥公司向梁头镇政府发函要求其给宏昌瑞公司结算工程款2384068.90元。各方的函件均确定了宏昌瑞公司实际工程量为23840682.90元,结合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已实际支付9233440元,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尚应支付工程款变更的数额是16685702.28元。综上所述,因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终止双方特许经营协议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宏昌瑞公司与韩奥公司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无法收回的损失。为此宏昌瑞公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保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作出裁决,实现宏昌瑞公司诉求。
韩奥公司辩称,一、韩奥公司认为如果宏昌瑞公司认为韩奥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侵权的主体也是梁头镇政府。韩奥公司认为梁头镇政府的侵权就违法行为和过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韩奥公司与施工单位的建设施工合同未解除时,施工队依法施工的情形下,梁头镇政府就强令并阻止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行使合同权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导致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第二梁头镇政府没有证据证明韩奥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即认定为逾期交工逾期供暖的情形下,政府部门就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非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且非法解除后没有召开听证会,直接指定第三方进场施工,临时接管,侵犯了韩奥公司的特许经营合法权和资产权益,直接导致了与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无法履行;第三梁头镇政府在非法解除合同并强行指定第三方接管后,未就非法解除合同后的遗留问题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迫于农民工上访的压力,部分解决了农民工及施工单位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截止诉讼之日止未就施工单位的合同权益和韩奥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及资产处置问题提出明确的赔偿解决方案。韩奥公司认为梁头镇政府的行为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在纠纷发生后处置不力,未能及时化解纠纷解决争端,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依据特许经营权协议,韩奥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属于韩奥公司,在梁头镇政府非法解除合同且未就解除后资产处置与韩奥公司达成一致前,相关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仍然属于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占有相关资产并处置双方收益的行为,侵犯了韩奥公司的合法权益,存在过错。综上韩奥公司认为如果存在侵权和违法行为是梁头镇政府的行为,与韩奥公司无关。二、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韩奥公司认可存在未付金额,未付金额的数额与宏昌瑞公司请求的数额一致。相关的事实经过也与宏昌瑞公司诉状中的事实经过是一致的,韩奥公司认可宏昌瑞公司工程款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梁头镇政府辩称,宏昌瑞公司要求的是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标准和已完工的工程量测算而来,那么这显然是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梁头镇政府与宏昌瑞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此梁头镇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8年8月6日,梁头镇政府与韩奥公司签订《静海区电集中供暖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梁头镇政府授权韩奥公司在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2018年9月11日,韩奥公司与宏昌瑞公司签订《供热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韩奥公司将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张庄子村供热管网工程发包给宏昌瑞公司施工,工程价款按清单价格,工程于2018年10月20日前按时竣工。2019年8月29日梁头镇政府向韩奥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梁头镇政府与韩奥公司签订的《静海区电集中供暖特许经营协议》。2020年8月17日韩奥公司与宏昌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5919142.28元,已支付工程款为9233440元。
本院认为,宏昌瑞公司起诉要求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宏昌瑞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宏昌瑞公司变更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但经本院释明,宏昌瑞公司坚持主张诉讼请求为判令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并明确表示本案法律关系以法院认定为准。因宏昌瑞公司与韩奥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宏昌瑞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韩奥公司、梁头镇政府支付工程款,故本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庭审中,韩奥公司认可宏昌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属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宏昌瑞公司要求梁头镇政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宏昌瑞公司与梁头镇政府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梁头镇政府并非涉案工程发包方,故宏昌瑞公司要求梁头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宏昌瑞公司提交了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以此证明梁头镇政府对涉案款项有给付责任,梁头镇政府对此不认可,表示根据协议梁头镇政府是为韩奥公司垫款。因协议中约定的是韩奥公司委托梁头镇政府将韩奥公司的运营补贴款、建设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宏昌瑞公司,该协议无法证明梁头镇政府需对宏昌瑞公司的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故对宏昌瑞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85702.28元、律师费80000元,合计16765702.28元;
二、驳回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94元,由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197元,由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