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8号院5号楼5层507。
被执行人: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台路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宏昌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82.689928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账户余额甚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六处不动产使用权、地上供热站及附属设施,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