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2898号
原告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办公楼****。
负责人韩安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出版大厦**(**东半部。
负责人褚大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萍萍,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保险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共计1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1、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名为“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保险,被保险人为四类职业5人、五类职业6人,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30000元,免赔额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1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为自2020年4月23日零时至2021年4月22日24时止,保单号为1320117390095734263;2、2020年5月26日11时左右,王焕新从约4米高处坠落,后王焕新送到河南省太康县人民医院,急诊查CT示血气胸后,急行“右侧胸腔直管引流术”,病情逐渐加重后于2020年5月26日20时42分左右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自受伤后深度昏迷,后于2020年6月4日10时38分自动出院(死亡),出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双肺挫裂伤、失血性休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股骨头坏死、低蛋白血症等,医疗费合计为291817.15元;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其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4、原告在开庭时提交的民事赔偿协议书中写明:原告与死者“王焕新家属王素芹、王双威”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书,因临时工王焕新在为本镇王洽方施工时不幸摔落身故,在由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素芹、王双威各项费用总计400000元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但原告未提供死者王焕新的继承人信息(即民事赔偿协议中的“王焕新家属王素芹、王双威”),且也未提供向死者继承人履行过赔偿责任的凭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死者王焕新的继承人信息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死者王焕新继承人进行过赔偿,故原告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河南铭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