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12562号
原告: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8幢500室。
法定代表人:沈玉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1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铎。
原告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慧
书 记 员 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