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钰霖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320号之二

 

原告: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孟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钰霖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林忠庆。

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郭孟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钰霖电机有限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第一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0万元人民币;4、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5、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变频异步电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420405188.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7日,目前该实用新型专利处于法律保护期间。2019年3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将其生产的泥浆泵直驱交流变频异步电动机销售至第二被告处,该电动机系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而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且该产品己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故第一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被告作为该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ZL201420405188.3一种泥浆泵直驱交流变频异步电动机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20年1月1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0元,退还原告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