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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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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6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有债权、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物资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冯国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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