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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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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6执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北京中能鑫利达钻探技术有限公司是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中能鑫利达钻探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冯国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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