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吉0104行初8号
原告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保险处主任科员。
第三人**,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晓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