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6执399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
被执行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吉林大路和顺四条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义。
本院在执行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司法查询其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卡若干但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浩
审判员 王长江
审判员 张国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