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松原市高鑫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是依据还款协议书提起的诉讼,该协议书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案由为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对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3年签订了《垣-1-5、-1-8井钻机混凝土基础合同》、《垣-1-1、-1-2、-1-3井钻机混凝土基础合同》,双方依据该合同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大庆油田采油七厂黄花马村南,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的数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但不能改变双方法律关系的本质,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给付工程款2439100元,并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涉及的施工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林癸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