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鸿顺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鸿顺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财保37号
申请人:安徽省鸿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国土所2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86867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倩,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彩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丰祥路与支一路交口(海兴园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7929926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鸿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申请人安徽省鸿顺劳务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鸿顺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鸿顺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