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143号
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北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于泳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平,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奎,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8。
负责人:冯明耀,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