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589号
申请人:***,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锋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北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于泳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康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