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904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齐,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伊春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荫县福斯特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伊春市嘉荫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北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于永慧,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倩,女,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2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2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锐剑
书 记 员 王蕾蕾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904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齐,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伊春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荫县福斯特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伊春市嘉荫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北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于永慧,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倩,女,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2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2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锐剑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