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48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芦城树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
经营者:杨树升,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 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伊春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北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于永强,总经理。
北京芦城树军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4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芦城树军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费、材料费、丢失赔偿损失、违约金等共计3 000 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芦城树军建材租赁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芦城树军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的租费、材料费、丢失赔偿损失、违约金等共计3 000 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芦城树军建材租赁站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芦城树军建材租赁站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芦城树军建材租赁站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张凤华
审 判 员 刘云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