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88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州区,现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北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于泳慧,经理。
被保全人:崔凯,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保全人:于泳慧,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保全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经理。
**诉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凯、于泳慧、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凯、于泳慧、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申请保全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凯、于泳慧、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515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黑龙江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凯、于泳慧、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