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3961号
原告:陕西启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尧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启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市尧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启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启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启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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