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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泉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1022执8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泉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泉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泉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