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淄博赢双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7881号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赢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张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赢双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淄博赢双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赢双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4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