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村,组织机构代码:71377302-X。
法定代表人林礼津,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德兴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55718-X。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原执行案号为(2018)鲁0214执14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保险产品,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混凝土搅拌站一套,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9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