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后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林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居委会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史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财,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上诉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建国
审 判 员 陈瑞子
审 判 员 颜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 帅
书 记 员 沈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