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97号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后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林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居委会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史文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财,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友仁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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