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5391号之一
原告: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孔戈庄二村中心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薛海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参,诸城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后古镇村。
原告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5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诸城市酉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礼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