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71号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后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林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居委会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史文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财,上海锦天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圣林
人民陪审员  徐 慧
人民陪审员  李惠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冠宇
书 记 员  许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