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7836-2号
原告: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松园路17号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A区A1楼4层40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9903779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有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8247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0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