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与艾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桥口区古田二路桥口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艾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特1号(湖北省通信管理大厦5楼)。
本院在执行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与艾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程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