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力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执异16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亭,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力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邓雄,董事长。
第三人:邓雄,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玉带正街5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802082436。
第三人:王谦,男,1969年12月24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邓伟,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力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飞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能创公司申请将本案的被执行人变更为第三人邓雄、王谦、邓伟。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能创公司称,能创公司与力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武仲字第00392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能创公司已申请江汉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中,力飞公司股东邓雄、王谦、邓伟在未清偿债务情况下将公司注销,分配了公司剩余财产,并承诺如有未清偿债务,由三人承担责任。故能创公司申请将本案的被执行人变更为邓雄、王谦、邓伟,由三人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武仲字第00392号裁决书,力飞公司应支付能创公司款项1180187元及利息。因力飞公司未履行债务,能创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08)汉执字第599号。因力飞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裁定中止案件执行。
另查明,邓雄、王谦、邓伟为力飞公司股东。2009年6月30日,力飞公司股东会作出注销公司决议。同年8月26日,清算组作出《资产清算决议》,载明:邓雄、王谦、邓伟分别分配资产金额为515882.42元、93796.81元、328288.81元。同日,股东会作出决议:“因公司亏损同意注销公司,对清算报告已确认,如有未清算完的债务一切由三股东承担。”能创公司遂提出将被执行人变更为邓雄、王谦、邓伟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邓雄、王谦、邓伟作为力飞公司股东,在注销力飞公司时,股东会已向登记机关出具“如有未清算完的债务一切由三股东承担。”的承诺,故能创公司提出将邓雄、王谦、邓伟变更为被执行人,对力飞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08)汉执字第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变更为邓雄、王谦、邓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军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芳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9)鄂0103执异161号
案由:变更被执行人
当事人:申请人:武汉能创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力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第三人:邓雄、王谦、邓伟

承办人

校对人(即主审人):张军华
拟印份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