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18号之一
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白沙镇三八武溪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7XF。
法定代表人:马伟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锦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山市国峰耐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707X。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国峰耐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75元、保全费396.6元,由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民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