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1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三八武溪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0796847XF。

法定代表人:马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北京大居(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成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新中心城区(***办公楼一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96189456D。

法定代表人:陈治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生,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邓少青,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生,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银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肇庆.臻汇园”加州湖畔21座202房之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666656462。

法定代表人:陈治成

本院在执行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邓少青、肇庆市银星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及调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