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04民初1214号
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白沙镇三八武溪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0796847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新中心城区(梁劲强办公楼一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9618945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普利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62元,减半收取计7931元,由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7931元给原告台山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