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合肥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03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669号高新区AI-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4892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