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7805号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