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2175号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
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吴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煜,董事长。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双刺》在“合肥有线高清互动电视平台”在线点播服务;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及合理费用1万元人民币,共计21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享有《双刺》(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依法提起维权诉讼。原告经上游权利人合法授权,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故原告为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提起本次诉讼。二、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合肥有线高清互动电视”平台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于2019年12月14日委托代理人通过证据保全的形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合肥有线高清互动电视”上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涉案作品商业价值高。被告运营的“合肥有线高清互动电视”,用户量庞大,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广,对原告的侵害程度深。涉案作品以1949年成都解放为背景,讲述了彭刚、吴佩欣这一对身份对立的特工夫妻在新中国成立之际悲欢离合的故事。该剧于2016年8月17日在上海新闻综合频道首播,开播便成功拿下收视第五名的佳绩。涉案作品自播出以来,大获好友好评,收视也是一路飙红,上海新闻综合频道大结局收视超过8个点,完美收官,累积播放量高达11.3亿。同时,涉案作品曾于2017年6月荣获第一联盟收视贡献奖。由此可知,涉案作品知名度广,商业价值极高。被告运营的“合肥有线高清互动电视”作为安徽地区公众观看电视的主要渠道之一,拥有大量用户,其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泛,且因侵权行为获得大量收入,被告的非法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判如所请。
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被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在“合肥有线高清互动电视”平台存在侵权行为,抛开是否构成侵权不论,申请人所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限于安徽省合肥市范围内,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因此,即便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地也应在安徽省合肥市。另,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本案原告即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李俊梅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琳琳
书记员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