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1375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31076239。
法定代表人:于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吴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飚。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力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楼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