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大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020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其余不详。
被告北京大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不详。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已交纳),余款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