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菲林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菲林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与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6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菲林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菲林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菲林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6执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者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