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6568.1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