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帆,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新01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31832.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