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菲林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菲林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与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帆,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新01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晋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31832.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