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西4巷32号。
法定代表人:孙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成,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84760.93元,执行费1171.00元。已执行1988.25元,未执行标的为82772.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2021年3月9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13日,2021年8月20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988.25元银行存款,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3、2021年6月22日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4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其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土地登记信息。
6、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依申请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8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雷俊
审判长 王灵燕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木合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