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12执366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优雅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优雅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0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375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6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到院谈话;
2、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经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2月05日、2020年04月27日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的车辆;名下有位于扬州市××区大气××室的房产;
4、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K×××××汽车一辆;
5、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扬州市××区大气××室的房产;
7、2019年04月09日本院至州市××区××室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0年04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20.77元并发放至申请人;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樊中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