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雅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6900扬州市优雅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012民初6900号
原告:扬州市某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市某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人民币36800元;2、被告承担利息:从2017年8月25日开始以36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直至完全还清;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江都区室房屋进行装修,被告早已入住,2017年8月25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人民币36800元,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为此诉讼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某某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被告将其所有的位江都区室房屋交由原告进行装修。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2017年8月25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徐某某装修尾款叁万陆仟捌佰圆整”。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委托原告装修其房屋,原告完成装修工作以后,被告仅给付部分装修款,对于剩余款项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36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做约定,故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某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68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本金368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7)。
审 判 长  张夏云
人民陪审员  殷惠芹
人民陪审员  徐宏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