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85民初2632号
原告:***,男,住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恩平市。
被告:恩平市鸿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恩平市鸿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照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