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工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汕头市长骏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高时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7民初1041号
原告:汕头市长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中区七幢401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WK15W9C。
法定代表人:郭根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高时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17号华景广场3003号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85429103。
法定代表人:徐煜华。
被告:蕉岭县工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蕉城镇新东北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3329H。
法定代表人:徐炯。
原告汕头市长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高时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蕉岭县工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长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9元,由原告汕头市长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慧荣
书 记 员  徐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