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房民催字第06606号
申请人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382904,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燕山支行,银行帐号为××,票面金额为194566.37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出票人为申请人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转帐支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