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德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房民初字第08153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金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组织机构代码:75219941-1。
法定代表人王少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杰,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武英浩,男,1985年6月8日出生,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德时代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楠与被告上德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杰、武英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3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期间,原告工作认真,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2015年1月被告停缴了原告的社会保险,且未予支付原告2014年12月份的工资。原告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声明其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中断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及拖欠工作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原告已提出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1月15日解除。但原告的个人物品户口卡片一直保存在被告处,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拒不返还。故无奈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物品户口卡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德时代公司辩称,原、被告当时签过书面的户口卡不予返还的协议,如在公司服役多长时间或作出多大贡献后,户口卡可以归还个人,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有些工资是发放现金的,原告一直没去领。基于劳动合同明确指出旷工三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我公司停缴社保是正当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13年3月1日生效,于2019年3月1日终止。原告工作起始时间为2013年3月1日。后原告将户籍迁入燕山迎风北庄路3号,落户于被告集体户口。2015年5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返还户口卡个人页一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登记户口是公安机关对户籍人口进行管理的手段。户口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文件,并非被告公司的财产,且户口卡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原告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户口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原、被告曾约定户口卡暂不予返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原告***的户口卡个人页一页返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上德时代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