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1542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北京上德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魂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上德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德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上德建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德建设公司支付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7日工资7356.3元;2.上德建设公司支付2021年4月17日和4月18日周末加班工资1839.08元;3.上德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4.上德建设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0000元;5.上德建设公司支付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工资20000元;6.诉讼费由上德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4月14日到上德建设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销售岗位,每月工资10000元;上班之前多次面试,详尽如实说明自己工作经历及公司问及的其他情况。上班后多次催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和给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被各种理由推脱。2021年4月30日***约我在公司下面的餐厅见面,说五一放假期间不需要我加班。2021年5月8日***微信告知我离职,毫无理由,并且没有书面形式通知。之后公司把我从公司钉钉考勤系统删除,致使我的考勤只能记录到2021年5月7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上德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各项诉讼请求,其所述不是事实。***入职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离职时间是2021年5月6日。工资标准应以工资表和劳动合同为准,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入职时让***签劳动合同时他是拒签的,因为拒签合同所以就不让他干了。关于聊天记录都是***自己在说,并没有人回复他,所以不能以此认定是工资标准;且上德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负责招聘工作,所以他承诺的这些不生效,还是以入职时说的为准。关于加班必须有申请单,凭申请单才能去加班。4月30日上德建设公司通知***不让他来上班了,但他并没有遵从,2021年5月6日自己要来,之后又不来了,上德建设公司想着既然来了劳动关系就存续着,但后来***又不来了,所以2021年5月6日是***自动离职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21年4月14日入职上德建设公司,当日出勤0.5日。上德建设公司安排***于2021年4月17日、18日进行培训。2021年4月20日,***向***发微信:“我的劳动合同还没签**,14号办理入职手续时候只让我填写了我的个人信息和我们商定好的工资待遇:实习期工资每月一万元,实习期限也没填写,人事那边说跟你确认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和上社保,她跟您沟通过吗?”;***回复:“试用期间工资80%。劳动合同最近给你办”;***回复:“我们电话说好工资一万不再有折扣了”。2021年5月7日,***向***发微信:“**好,五月三十号下午您口头说公司不打算继续聘用我,也没说让我离职的具体时间,并说公司会有人联系我考勤和工资待遇的事情,但是没有人联系我,没有接到相关内容任何形式的书面通知。办理入职公司后,只写过一份入职报告,我再三催促也没有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基于这些情况,我节后继续来大成时代咱们公司这边上班了,有关工作事宜继续向部门经理***经理汇报”;***回复:“上次和你谈话就是正式通知了,我已通知财务按照上次谈的将半个月工资4000和1000元社保补助共5000发给你,你给个银行账号,财务发给你。”;***回复:“**好,上次谈话就是正式通知我离职吗?”;***回复:“4月30号就是正式谈话,费用都谈过了。”;***回复:“来上班之前谈的工资10000,不是8000”;***回复:“试用期8000”;***回复:“那次就是正式通知我马上离职吗?我们还讨论五一是不是值班的事情,我问五一还用不用过来,你说不用了……”;***回复:“我说五一不用来了就是上班到4月30号,当时工资也说了。可能没有说的太明确。最近培训通知你来听吧”。2021年5月8日,***回复:“上个月从14号到30号,上班天数不止半个月,昨天和前天也都去上班了,这两天也得算啊**”“还有那个10000的工资,我们也是入职前说好的,以前上班基本工资都是两万起,加班和其他待遇另算,时间放在了单位,有待于也是正常的,您也别有啥想法”。
***主张其2021年5月6日、7日均工作,并提交有上下班钉钉考勤记录和视频。上德建设公司认可***2021年5月6日实际工作,但称2021年5月7日仅进行了打卡,并未实际工作;称视频拍摄时间可以调整,即使是当天拍摄,从时长上看也不能证明整天工作。
上德建设公司称因***跟团队协作、同事相处、能力等均不合格,且双方对工资有争议,故不让***继续干了。***称2021年4月30日***与其谈话时说的比较含糊、也不明确,说让其干干试试,要不就别干了,告知五一期间无需其值班,但并未明确告知劳动合同已经解除;2021年5月7日告知其不让其干了,上德建设公司系无任何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经询问,***为何主张劳动关系已经于2021年5月7日解除、且已经要求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在诉讼阶段却又增加要求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工资的请求,***称因仲裁时上德建设公司不承认说过让其离职的话,那就给其两个月的工资。
2021年5月21日,***以上德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劳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一、上德建设公司支付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7日工资7356.30元;二、上德建设公司支付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8日周末加班工资1839.08元;三、上德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四、上德建设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10000元。2021年7月8日,房山劳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1959号裁决书,裁决:一、上德建设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工资5000元;二、上德建设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结合***与***的微信记录可知,上德建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与***谈过辞退事宜,但当日并未说的特别明确;上德建设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明确告知与***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7日解除。***于2021年5月7日亦进行考勤打卡,上德建设公司关于***该日并未实际工作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上德建设公司应支付***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的工资。
关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的工资。现双方对***的月工资标准有争议,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院对上德建设公司关于月工资5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关于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的主张予以采纳。经核算,***所要求上德建设公司支付的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7日工资7356.3元并不高于法定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021年4月17日和1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上德建设公司安排***于2021年4月17日、18日进行培训,应支付***该两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核算,上德建设公司应支付***该两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839.08元,故对***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向***所发微信载明其于2021年4月30日向***谈了不再聘用***、给付相应待遇的相关事宜,结合双方微信记录的其他内容,本院对上德建设公司关于***于2021年5月6日自动离职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由上德建设公司提出、与***协商一致解除,故对***要求上德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上德建设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
关于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上德建设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上述情形,故***要求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工资。劳动争议案件需经仲裁前置,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上德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5月7日工资7356.3元;
二、北京上德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1年4月17日和2021年4月1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839.08元;
三、北京上德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上德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