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8973号 原告: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1号楼7层1**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675613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经查,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系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0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047号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1894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18945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