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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某某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4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l号楼7层l**717。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从未见过《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系***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从未发放过该手册,再审申请人本人也从未签收学习过,该手册对***没有约束力;再审申请人提交了加班的考勤方式,被申请人应保留其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原审判决不支持加班费的请求是错误的。原审判决不当,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和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仍系被申请人解除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应否支付再审申请人加班费等问题。 关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否认其在职期间见过《员工手册》,认为该手册对其没有约束力。经原审查明,双方确认的涉案《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记载了劳动合同书的附件有《员工手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工厂制度汇编》等,该合同落款处亦有***签名捺印确认。本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名确认的事实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审判决对***称其未见过《员工手册》的主张不予采信正确。因***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的事实真实存在,***深圳分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涉案《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二项第十款“劳动者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及《员工手册》奖惩章节第2.3.24条“员工被行政拘留超过3日,可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深圳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正确。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提交2012年2月份、3月份、2013年1份《考勤表》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其未加盖被告公章且上述考勤表与本案无关,***还提交《微信截图》以证明其有加班事实,但该证据显示的系“我的收藏”页面的信息。因此,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在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此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故***关于其有加班及被申请人掌握有加班事实证据的主张,欠缺理据。综上,原审判决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对原审判决提出了异议,但其提出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综合全案,认可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结论,对其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